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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长春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保11号申请保全人长春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明升,系该公司员工。被保全人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慈国强,该公司经理。被保全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张会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长春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扣押被保全人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xxx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xxx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春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秀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