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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谷君照与谷晓康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君照,谷晓康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900号原告:谷君照,男,1957年7月4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X组人,农民。被告:谷晓康,男,1983年5月4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X组人,农民。现住芮城县XX镇XX街XX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君照与被告谷晓康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要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君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亚刚审 判 员  周 晔人民陪审员  薛宋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