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沈庆岩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庆岩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6刑初23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庆岩,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蚌埠市蚌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庆岩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超、李小军、被告人沈庆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庆岩以营利为目的,购置了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于2017年3月27日,在凤阳县刘府镇九龙街开设一家电子游戏机室,供人进行赌博。2017年4月7日15时许,凤阳县公安局接警后到场,查获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的人员沈某2、史某、沈某1和电子游戏设备“小鱼机”四台、“水果机”五台。经凤阳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沈庆岩设置的赌博机为二十一台。另查明,凤阳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8日将扣押的沈庆岩的四台“小鱼机”、五台“水果机”予以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庆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户籍证明、蚌埠市公安局航华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凤阳县公安局刘府派出所抓获经过、凤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凤阳县公安局凤公(刘府)行罚决字(2017)5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凤阳县公安局刘府派出所销毁记录、凤阳县公安局刘府派出所(凤)公机认定字(2017)第99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人曹某、杭某、沈某1、沈某2、史某、耿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庆岩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博用具,设定赌博方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沈庆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沈庆岩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庆岩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庆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晋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邵青青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