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5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厚祥、赵晓雪等与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厚祥,赵晓雪,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398号原告:赵厚祥,男,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赵晓雪,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淼(与原告赵厚祥系翁媳关系,与原告赵晓雪系夫妻关系),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明珠广场3-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983931(1-1)。法定代表人:张茂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峰,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飞,该公司职工。原告赵厚祥、赵晓雪诉被告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赵厚祥、赵晓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厚祥、赵晓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厚祥、赵晓雪撤诉。案件受理费1247元,减半收取计623.5元,由原告赵厚祥、赵晓雪负担。审 判 长 郝荣琦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