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1130号申请人:张某1,男,194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申请人:张某2,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1与被申请人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为保全提供了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拆迁补偿款2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某2在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新北社区的拆迁补偿款20万元。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张某1负担。本裁定书送���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子安审 判 员 黄 磊人民陪审员 孙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