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改林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改林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12刑初240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改林,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6年6月17日被开封市祥符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23日被开封市祥符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9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19日被开封市祥符区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改林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改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陈改林以8500元的价格购买了开封市祥符区陈留镇二里寨村村民徐某的26棵杨树。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14日、16日雇人伐掉25棵。经开封县农林畜牧局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被滥伐的杨树折合立木蓄积23.2511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改林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意见告知笔录、开封市祥符区农林畜牧局出具的证明、开封市祥符区陈留镇二里寨村委出具的证明、开封市祥符区森林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开封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文件开电保(2016)01号、开封市祥符区供电公司出具的关于35KV陈仇线路通道内树木清障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宛凯、陈某、刘某、毛某、徐某、张某1、张某2、张某3、李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改林的供述;4、鉴定意见:开封市祥符区农林畜牧局出具的关于陈改林滥伐林木案立木蓄积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犯罪嫌疑人陈改林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改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改林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改林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改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