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4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全红梅与童开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红梅,童开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149号原告:全红梅,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被告:童开辉,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全红梅与被告童开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7年8月2日,原告全红梅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全红梅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全红梅负担。审 判 长 赵金阁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人民陪审员 晏慧耘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汪连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