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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全红梅与童开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红梅,童开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149号原告:全红梅,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被告:童开辉,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全红梅与被告童开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7年8月2日,原告全红梅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全红梅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全红梅负担。审 判 长  赵金阁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人民陪审员  晏慧耘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汪连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