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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林春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春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941号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丰乐三街3号104、105铺位。法定代表人:黄耀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开清,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绮媚,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春荣,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春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门市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叶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