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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与刘球生、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区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刘球生,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区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242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榜居委会工业区凤翔路1号之一。负责人:何灿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玲,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女,199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球生,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区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环城木兰大道。负责人:王爱国。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刘球生、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区分公司(下称汽车运输黄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玲、何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球生、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区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1038.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支付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7日11时27分许,被告刘球生驾驶鄂A×××××号轻型普通货车与廖亚智驾驶粤X×××××号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球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廖亚智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廖亚智就粤X×××××号车辆损失起诉,原告已经按照(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内容赔付完毕,共赔偿廖亚智61038.8元(含诉讼费654.8元)。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及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原告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原告的赔偿款有权向两被告索赔。被告刘球生、汽车运输黄陂分公司未作答辩。本院依法向两被告送达了诉讼材料,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辩证及质证的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11时27分许,被告刘球生驾驶鄂A×××××号轻型普通货车与廖亚智驾驶粤X×××××号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刘球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被告刘球生驾驶鄂A×××××号轻型普通货车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汽车运输黄陂分公司,该车未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粤X×××××号小车在原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788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粤X×××××号小车的车主廖亚智将原告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应支付廖亚智车辆维修费损失57350元、拖车费290元、评估费2744元,合计60384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654.8元,该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廖亚智支付了判决的费用合计61038.8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若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依照其与廖亚智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廖亚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依法可向被告刘球生、汽车运输黄陂分公司追偿。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被告刘球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廖亚智不承担事故责任,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鄂A×××××号轻型普通货车未购买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廖亚智的财产损失应先由被告刘球生(侵权人)、被告汽车运输黄陂分公司(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被告刘球生、汽车运输黄陂分公司未出庭说明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刘球生对本案交通事故有免责的事由,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刘球生承担59038.8元(61038.8元-2000元)。被告刘球生、汽车运输黄陂分公司没有及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必然对原告造成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被告汽车运输黄陂分公司仅只承担2000元的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本院确认范围的,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球生、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区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元及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2月2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刘球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59038.8元及利息(以5903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2月2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25.98元(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刘球生负担1300.98元,被告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区分公司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序明人民陪审员  邝贤祺人民陪审员  岑永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佘凯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