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终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袁信明与重庆市南川区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信明,重庆市南川区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1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信明,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杨邦国,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水河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935450265。法定代表人:赵虹,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袁信明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9民初23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袁信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袁信明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信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川审判员 简元华审判员 吴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彦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