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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田田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田田

案由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51号罪犯杨田田,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垦利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垦利县。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肥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田田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杨田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五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田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7年4月间,获表扬奖励五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田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二次犯罪。2017年5月25日东营市垦利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了垦社矫评字(2017)第024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杨田田社区矫正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认为,罪犯杨田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其社区矫正对社区无不良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系二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田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