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268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韩月秋与梁元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月秋,梁元红,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268号之八申请执行人韩月秋,女,199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被执行人梁元红,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韦明,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工资收入等采取了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执268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对产权人为韦明,产权证号为XXXXXX号的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执268号之五号执行裁定书对韦明住房公积金50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执268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对韦明工资收入的扣留、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曾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