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高某甲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
案由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1刑初17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住遵化市。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30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7年4月13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兰立荣、被告人高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6月期间,经高某乙(已判决)提议,被告人高某甲、孙某(已判决)、高某乙(已判决)三人合伙在遵化市马兰峪镇营房满族中心小学西侧非法盗采金矿石(2号井),获得金砂30余克,所获利益三人均分,被告人高某甲分得1000元。被告人高某甲及高某乙、孙某的非法采矿行为与郭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四人均已判决)等人合伙在遵化市马兰峪镇营房满族中心小学西南侧非法盗采金矿石(1号井)的行为共同造成马兰峪镇营房满族中心小学教学楼体、裕营房村委会办公用房下沉、墙体裂缝。经遵化市价格评估中心评估:教学楼及村委会办公用房损失共计956326元。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高某甲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照片等物证、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物探勘察工作报告等书证、证人张某、赵某等人的证言、遵化市价格评估中心的价格评估报告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抓获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应当预见在学校和村委会附近地下非法采挖金砂的行为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没有预见,致使因非法采挖金砂行为形成并扩大采空区范围,并致学校和村委会建筑地基沉降、建筑物出现裂缝等现象,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甲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违法所得的现金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甲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二、被告人高某甲的违法所得的现金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苗瑞生人民陪审员 杜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剑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