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05民初7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曲江区俊辉冷气工程部与何数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江区俊辉冷气工程部,何数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783-1号原告:曲江区俊辉冷气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委托代理人:罗建俊,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何数清,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江区俊辉冷气工程部与被告何数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江区俊辉冷气工程部撤回起诉。费56元,财产保全费145元,由原告曲江区俊辉冷气工程部负担。审判审判员  颜少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楚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