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苏某与宝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苏某,女,蒙古族。被执行人:宝某,男,蒙古族,1975年7月6日出生,住锡市。本院在执行苏某与宝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宝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 峰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苏 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