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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苏某与宝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苏某,女,蒙古族。被执行人:宝某,男,蒙古族,1975年7月6日出生,住锡市。本院在执行苏某与宝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宝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 峰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苏 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