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克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067号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环城西路锦绣兰庭一号楼1-2号,组织机构代码78105218-7。法定代表人:李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克军,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国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常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