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9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1018号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营业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丰路21号。经营者:陈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赵怡容,系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法定代表人:彭武。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相应保全金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此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提出保全申请,且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晓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吕思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