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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英因与被申请人周贵昌、原审被告谢江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英,周贵昌,谢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再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英,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贵昌,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原审被告:谢江平,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傲,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系谢江平之表弟,住四川省南江县。再审申请人李英因与被申请人周贵昌、原审被告谢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川19民申10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被申请人周贵昌、原审被告谢江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英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中由再审申请人偿还被申请人本息的有关判决;二、判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1.谢江平在周贵昌处实际只有借款50000元,另外21000元是利息,利率为月息5分。一审仅凭借条判定此款,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2.谢江平在周贵昌处借款并非用于砖厂业务,申请人对借款并不知情;3.一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谢江平为逃避债务而离婚���重失实,离婚案件是周贵昌办理的;4.原审中,周贵昌并未举证证明谢江平的借款属于申请人与谢江平的共同债务。二、原审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在开庭前并未收到传票,不应当缺席审理,周贵昌曾是南江县法院的审判人员,未主动申请回避,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周贵昌辩称,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原审被告亲笔立据在被申请人处借款7.1万元。该款项系在借到现金5万元,两年后把利息计算了重新立据的;2.再审申请人提到在他们双方主张离婚时与本案被申请人达成协议是不属实的,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如何处分不能对抗第三人;3.利息5分不属实,没有证据证明;4.该案件在南江法院还是在其他法院审理不是我能决定。原审被告述称,离婚的时候债务已经产生,也由周贵昌调解,债务由谢江平承担,钱用在了修公路上,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今年年底之前会把钱还清,只借了5万元,2.1万元是利息。本院认为,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伯梅审 判 员 王 军审 判 员 杨 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陈长育书 记 员 辜 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