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相留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留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9执30号被执行人相留标,男,1977年3月17日生,现服刑。被执行人相留标罚金一案,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应尽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应追缴被执行人罚金30万元。我院通过网络司法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通过传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9执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路井昌审判员 苏贺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立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