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0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10239赵建创与江阴市新辉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创,江阴市新辉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0239号原告:赵建创,男,193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琴,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谦,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阴市新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澄常工业集中区南湫路西。法定代表人:赵立新。原告赵建创与被告江阴市新辉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赵建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建创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赵建创负担。审判员 曹鸣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凌忆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