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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672南通市伟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通海广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伟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海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672号原告:南通市伟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53928524K),住所地南通市中新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艺文,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雷,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海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北海路777号。法定代表人:付江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伟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海广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市伟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通海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伟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伟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海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420元,由原告南通市伟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坚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秦慧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