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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郝永刚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54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永刚,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神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朔州市,现住太原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永刚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雅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永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郝永刚先后以帮被害人冯某”承包太原重机厂区食堂”以及给其小舅子筹借购房款为由,先后分四次在太原市迎泽区陈家巷庙前小区20号楼被害人冯某经营的彩票店内,通过现金交付及银行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冯某共计14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债务。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永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人段某关于”自己在购买房子过程中,没有向其姐姐和姐夫郝永刚借过钱”的证言,抓获经过,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柳巷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关于”电话联系郝永刚的舅舅王仲义,王仲义称郝永刚是假借其名义对外声称太原重机厂有承包食堂的项目,其实根本没有该项目,都是郝永刚胡说””电话联系段毅,段毅称其在2016年9月底在太原重机厂附近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并未向其姐夫郝永刚提出过凑钱的要求,也没有拿到郝永刚和其姐姐给的任何钱款”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被告人郝永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永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郝永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永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向被告人郝永刚追缴赃款人民币十四万元发还被害人冯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   晓   琴人民陪审员 赵   志   强人民陪审员 聂   志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苏奇林速录员孙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