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王文贵与陈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贵,陈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2816号原告:王文贵,男,回族,1982年7月14日出生。住灵武市。被告:陈平,男,汉族,32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文贵与被告陈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贵于2017年8月4日以双方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贵负担。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秀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