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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武汉建友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建友机具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46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法定代表人:袁天雷。被申请人:武汉建友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金岭路74号。法定代表人:邹伯祥,总经理。武汉建友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鄂0115财保7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院冻结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42×××67)及招商银行存款账户(账号:12×××01)。因被冻结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已有足够金额,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招商银行存款账户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武汉开发区支行(账号:12×××01)存款的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甘健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