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广书、王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广书,王永,程相应,杨婷,杨新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160号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文化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彩霞,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胡广书,男,生于1973年7月15日,汉族,住桐柏县。被告:王永,男,生于1968年10月1日,汉族,住桐柏县。被告:程相应,男,生于1978年11月27日,汉族,住桐柏县。被告:杨婷,女,生于1989年9月16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杨新超,男,生于1979年6月7日,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广书、王永、程相应、杨婷、杨新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王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王永的起诉。审判员 李守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