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2民初4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州亿立实业有限公司与牛超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亿立实业有限公司,牛超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4403号原告:郑州亿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建设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超峰,男,汉族,1978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原告郑州亿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牛超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货款45000元,后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亿立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郑州亿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利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汪婉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