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清远市万宏基物业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与曾向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万宏基物业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曾向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2482号原告:清远市万宏基物业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负责人:廖跃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兆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曾向阳,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万宏基物业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诉被告曾向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万宏基物业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清远市万宏基物业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典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邓瑞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