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3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傅燕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傅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3998号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某,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傅某,39岁。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傅某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清湘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胜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