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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祝正华、陈杏凤等与珠光集团宿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正华,陈杏凤,珠光集团宿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1498号原告:祝正华,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陈杏凤,女,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松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仁强,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光集团宿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玉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邦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必胜,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祝正华、陈杏凤与被告珠光集团宿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祝正华、陈杏凤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正华、陈杏凤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正华、陈杏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计282.50元,由原告祝正华、陈杏凤负担。审判员  黄绵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