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君与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513号原告:李君,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友(系父子关系),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东路南段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051415。法定代表人:赵健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南,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君与被告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李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00元,由原告李君承担。审判员 樊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