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房志强与威海市文登区金马冷藏厂、于维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846号原告:房志强,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海,荣成昀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市文登区金马冷藏厂,住所地文登区埠口港工委驻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基忠,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维本,男,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基忠,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房志强与被告威海市文登区金马冷藏厂、于维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计7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