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夏小启与张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小启,张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夏小启,男,198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张亚,女,196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执行夏小启与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亚偿还申请人夏小启借款18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以(2015)新民初字第2008-1号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亚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公正路南段路西0375首府小区X号楼东X单元X层西户房屋(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字新城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亚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公正路南段路西0375首府小区X号楼东X单元X层西户房屋(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字新城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李亚楠执行员 武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梁亚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