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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严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严某某,男,生于1979年9月3日,汉族,农民,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安县秀水镇东风村**组。被执行人:邓某某,女,生于1986年6月8日,汉族,农民,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安县清泉镇白果村*组。严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邓兰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愉景支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闻运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