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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青山与孙新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青山,孙新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131号申请执行人:赵青山,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新胜,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赵青山与被执行人孙新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新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周伟海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 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