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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武某与陈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942号原告:武某,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陈某,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武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京都花园的楼房一处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红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陶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