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武某与陈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942号原告:武某,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陈某,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武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京都花园的楼房一处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红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陶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