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他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祝春燕申请执行广元宝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工亡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春燕,广元宝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他21号申请人:祝春燕,女,1985年8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申请人:广元宝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兰。祝春燕与广元宝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工亡待遇纠纷一案,广元市利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广利劳人仲案065号仲裁裁决书。因广元宝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现申请人祝春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广元市利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利劳人仲案065号仲裁裁决书系依法成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并依法送达。被申请人广元宝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也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裁决书现已生效。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广元宝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未按仲裁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广元市利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利劳人仲案065号仲裁裁决书进入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长 :祝继军审判员 : 孙 政审判员 : 赵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 程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