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申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金钢、王连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金钢,王连群,王彦萍,王连邦,王齐,王晶华,王运昌,天津市南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申1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金钢,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连群,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钢,基本情况同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彦萍,女,195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钢,基本情况同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连邦,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钢,基本情况同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齐,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钢,基本情况同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晶华,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运昌,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纬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西墨,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王金钢、王连群、王彦萍、王连邦、王齐、王晶华、王运昌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6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7年3月22日本案原再审申请人李淑玉死亡,本院依法追加其法定继承人王金钢、王连群、王彦萍、王连邦、王齐、王晶华、王运昌参加诉讼。本院审查过程中,王金钢、王连群、王彦萍、王连邦、王齐、王晶华、王运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金钢、王连群、王彦萍、王连邦、王齐、王晶华、王运昌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钢、王连群、王彦萍、王连邦、王齐、王晶华、王运昌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秀云审判员 曹津宝审判员 侯金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惠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