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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1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钱刚与铜陵瑞达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刚,铜陵瑞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483号原告:钱刚,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汪祥林,系铜陵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铜陵瑞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738号(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2665590U。法定代表人:曹俊,该公司经理。原告钱刚与被告铜陵瑞达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钱刚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钱刚自愿撤回对被告铜陵瑞达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钱刚负担。审审判员 : 王 娇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琪(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