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龙与张凤陆不得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龙,张凤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20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峥嵘,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凤陆,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邓波,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龙因与被上诉人张凤陆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4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龙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龙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339元,减半收取2669.5元,由陈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审判员 崔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雨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