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行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翁发富与重庆市奉节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发富,重庆市奉节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6行初75号原告:翁发富,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2日,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重庆市奉节县林业局,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3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6008658501X。法定代表人:侯门辉,局长。原告翁发富诉被告重庆市奉节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重庆市奉节县林业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本案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庭受案范围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应当由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审 判 长 欧 燕代理审判员 费明军人民陪审员 蒋瑞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梁艳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