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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桂芹与蔡佳亮、司文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芹,蔡佳亮,司文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3民初509号原告:李桂芹,女,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蔡佳亮,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司文胜,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佳大社区(杏林南苑1号楼1、2门市)。负责人:吴群立,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桂芹与被告蔡佳亮、司文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诉称,2017年2月16日10时许,被告蔡佳亮驾驶黑D52J**号小型轿车,在长安东路发电北小区入口由北向南行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佳木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蔡佳亮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6天,临床诊断为右第4、7肋骨骨折,左足挫伤。经查,黑D52J**号小型轿车行车主为被告司文胜,该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车辆交强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李桂琴住所地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旭日社区15组28号,被告蔡佳亮住所地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兴电社区9组18号,被告司文胜住所地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兴电社区17组77号,事故发生地为东风区发电北小区,事故发生后,由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风区交警大队出警,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故本案应移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雪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