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彩珍、段斌琪与段天奇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彩珍,段斌琪,段天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彩珍,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段斌琪,汉族。法定代理人:杨彩珍,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段天奇,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彩珍、段斌琪与被执行人段天奇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我院2013年11月25日以(2013)宁民初字第883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1日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宁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段天奇有银行存款45948.89元,我院依法划拨执行,被执行人外出谋生,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陈伟锋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帅烜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