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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兵与王帮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兵,王帮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陈兵,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被执行人:王帮贵,男,197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陈兵与王帮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1138.0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