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5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山市古冶区阳辰环保科技型煤厂与天津市君缘永恒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古冶区阳辰环保科技型煤厂,天津市君缘永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5086号原告:唐山市古冶区阳辰环保科技型煤厂,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古冶卑家店金林水泥厂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4796582623Q。法定代表人:赵淑芬,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君缘永恒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北京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300405130G。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英(张伟妻子)。原告唐山市古冶区阳辰环保科技型煤厂与被告天津市君缘永恒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开庭传票后,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280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相法虎附:本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