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沙宝顺与被申请人王春成、曹艳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宝顺,王春成,曹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345-1号申请人沙宝顺,男,198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王春成(王春长),男,198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曹艳艳,女,198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审理申请人沙宝顺与被申请人王春成、曹艳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申请,要求解除查封被申请人王春成、曹艳艳银行存款136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房屋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被申请人王春成、曹艳艳银行存款136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