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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沙宝顺与被申请人王春成、曹艳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宝顺,王春成,曹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345-1号申请人沙宝顺,男,198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王春成(王春长),男,198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曹艳艳,女,198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审理申请人沙宝顺与被申请人王春成、曹艳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申请,要求解除查封被申请人王春成、曹艳艳银行存款136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房屋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被申请人王春成、曹艳艳银行存款136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