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苗文良、赵树林、李桂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苗文良,赵树林,李桂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615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法定代表人:陈月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琼,系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系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文良,男,汉族,1970年1月27日出生,个体,住所辽宁省建昌县。被告:赵树林,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个体,住所辽宁省建昌县。被告:李桂平,女,汉族,1961年9月29日出生,个体,住所辽宁省建昌县。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苗文良、赵树林、李桂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按照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6月27日送达给原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应当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原告至今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应当依法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37元,减半收取3068.5元,由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郁洪强人民陪审员 孙利坤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白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