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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艾君与李玉清、姜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君,李玉清,姜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437号原告:艾君,女,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兆云,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玉清,女,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告:姜宁,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君与被告李玉清、姜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玉清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小区房屋一套(保全价值533200元)予以保全,担保人李玉荣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大武口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及某号东风日产小型轿车一辆为原告的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艾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玉清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小区房屋一套(保全价值5332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二、对担保人李玉荣名下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小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三、对担保人李玉荣名下车牌号为某号东风日产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贰年。案件申请费3186元,由原告艾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