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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香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香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2274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富文路8号3幢304室。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玲,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风军,该公司职员。被告:曾香妹,女,汉族,成年,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香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芳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