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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俞宝珠、蓝宏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宝珠,蓝宏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30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宝珠,女,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玉,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宏铮,男,1996年7月21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俞宝珠因与被上诉人蓝宏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蓝宏铮在二审询问过程中自认俞宝珠在2016年10月份时电话联系他,蓝宏铮的自认应构成时效中断。另一审法院对俞宝珠存在误工费损失未予查明。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俞宝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袁文伟审 判 员 张 敏审 判 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江丽丽书 记 员 肖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