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6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荣丰兆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荣丰兆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041号原告: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六合村2排10号。法定代表人:洪祥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増,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荣丰兆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宝坻经济开发区东区钰华街118号。法定代表人:程东海。原告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荣丰兆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韩金莉 关注公众号“”